“明明行驶证上清楚的写着我的车能达到44.98吨,为啥43.6吨你们就给我开罚单还扣我分?我不认”一货车司机不满交警的行政处罚,三次告上法院试图为自己讨回公道,对此,法院怎么说呢?
案情摘要
公路上,一辆货车停在边上,司机下车与交警声嘶力竭的理论“你们怎么乱开罚单,我就是按行驶证上的规定装的车,怎么就不行了?”交警表示,你的车就是超载了,并且超载了40.6%。

这位据理力争的男子是布某,黑龙江哈尔滨市的一名货车司机,从事货车司机的工作后,布某买了一辆货车,用来接活,也有固定的客源。买车时因为有运输量的需求,布某购置了一辆载明总质量为44.98吨的重型货车,行驶证上也有标明。
所以布某每次拉货装车都是按照44.98吨为上限,一天,布某正常接货,跟着货主把所需运输的货都装车完毕后就出发去给客人送货了,路上布某看到有许多交警在巡查,但是他也没有慌张,因为他对自己的车超载一事全然不知,光明磊落的行驶在路上。
开到巡查处交警拦下了他,让他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后,让他把车开到检测站进行测重。
过磅显示43.6吨,以布某一直以来的认知,他没觉得这有什么问题,还在等待交警把证件还给他,他好赶时间去送货。结果证件是等来了,也等来了一张罚单。
交警说他的货车超载了40.6%,要处以扣6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布某一听愣住了,我车不是44.98才超载吗?这为啥处罚我呢!五百事小但是你们不能胡乱开罚单冤枉人啊。
布某十分不解,于是拿着罚单和相关证件把交警告上了法庭,认为交警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程序,请求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但是法院驳回了他的一审诉求,不泄气的布某继续上诉,结果二审也被驳回,布某还是不服,向省里提出再审,结果再审法院依然驳回了他的诉求。
以案释法

为什么布某遭到了法院的三次驳回呢?大家应该也会发出疑问,按照布某的说辞,行驶证上明确标明载重为44.9吨,43.6吨确实不算超载啊。
首先我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四轴货车在路行驶,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吨就属于超载;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吨属于超载。
虽然我们能确定的是布某的行驶证上的载重确实是44.3吨,但因其驾驶执照属于动态管理,需要车主随着新出台的规定随时变更。
因此按照交警的说法,最大载重量应根据《汽车、拖车、汽车列车外形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来统一。
那么货车超载是怎样计算的,又要如何处罚呢?
货车超载的计算公式为:(实际载重-标记载重)除以标记载重乘与100%=超载百分比。本案布某的货车按照31吨为参照限度,计算得出其超载了4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超载处罚的相关规定
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并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驾驶货车载物超载的,要根据超载数值,处一次记1-6分。
布某的车超载40.6%,所以交警对其的处罚:罚款500元,扣以六分。这个行政处罚是完全合法并且符合要求的,所以根本不存在布某所说的违反法律规定,布某就是要接受这起行政处罚决定。
我国对于货车的承载量之所以有明确规定,是因为超载货车的安全隐患太大,大货车很容易变成大“祸”车。不仅对司机,对所载货物和货车本身有威胁,更对公路上其他的行驶车辆有威胁。

在本案中,作为一个货车司机,以此谋生,布某理应全面的了解关于货车行驶的法律法规。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规定,保证安全且不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才能获取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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