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好些小区的车位是没有产权的,业主同开发商签订车位购买合同,实际是购买的二十年的使用权。在这期间,由于种种原因有业主想把小区车位使用权单独转让给小区附近的人员也就是非小区业主。一般产生这种情况的都是小区车位少,车位是稀缺资源的时候。

这个问题,《民法典》第273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这条法律的意思是业主对房屋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对小区大堂、电梯、走廊、绿地、停车库等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一体的,不可分割,不能分割转让。如果转让了房产,其相应的共有部分权利也一并转让。换言之,没有小区的房子专有部分所有权,也就自然没有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通过《民法典》的规定,很显然答案是不可以的。也就是小区内的车位不管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的转让都只能在小区业主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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